建筑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是否能差额抵扣分包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1-16
摘要:问:1、建筑施工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5月10日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11%普票。请问:总包方预缴增值税税款时,可以按分包方普票金额税款全额抵扣还是只能按3%差额抵扣?2、总包方与分包方为同一项目,发票备注栏项目地址一致,但项目名称不一致(分包合同
    问:1、建筑施工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5月10日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11%普票。请问:总包方预缴增值税税款时,可以按分包方普票金额税款全额抵扣还是只能按3%差额抵扣?2、总包方与分包方为同一项目,发票备注栏项目地址一致,但项目名称不一致(分包合同按项目分段取名)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能差额抵扣分包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扣除的分包款为取得的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论分包方是如何计税的。
 
  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应按上述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资料,如果分包项目名称在合同中,可以作为合法凭证扣除。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