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特殊区域集货出口模式谨防出口退税风险

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作者:王术芳 人气: 时间:2018-03-02
摘要:2018年2月8日,杭州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正式启动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模式,即出口电商企业先把货物报关运到海关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然后再根据消费者的订单把商品从监管区域快递到境外,即先把要通过包裹快递出口的货物报关进入海关监管区域集货,

  2018年2月8日,杭州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正式启动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模式,即出口电商企业先把货物报关运到海关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然后再根据消费者的订单把商品从监管区域快递到境外,即先把要通过包裹快递出口的货物报关进入海关监管区域集货,再通过电商平台接单,包裹快递出境。

  通过海关监管区域出口,货物由境内进入监管区域或保税将场所时,是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入区,然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后离境或再进入境内区外。

  很多媒体在报道时,都提到了“入区退税”这一说法,实际上这个说法有很大的误导性,虽然海关监管区域属于“境内关外”,货物入区即视同出口了,但是在出口退税政策上,对货物进入监管区域享受退税的业务有特殊的要求。

  哪些货物满足条件才可以享受入区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39号)的规定,只有已经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或个人或销售给境外,且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的货物才属于视同出口,即可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对于不符合该要求的,一律不得享受“入区即退税”

  1.货物要想入区退税,首先要入对区域,入区退税的区域只有上面7类,或者是符合入仓退税的出口监管仓库(参见署加发2005年第39号署加发2007年第494号署加发2008年第506号署加发2010年第347号),对于其他监管区域的,只能是实际离境后方能办理退税

  2.利用特殊区域出口的商品,要想入区退税,首先要满足销售,即已经销售的货物。

  但是这个先把货物运到特殊区域属于提前备货模式,货物入区时并未销售,不符合退税条件,只有把货物再通过快递邮递到境外才能完成销售。除非是先把货物销售给境外的公司或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电商公司并做销售处理,或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其他公司才能符合退税要求。

  3.出口货物要想退税,还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必须要会计上确认销售。货物进入监管区域时,还未销售,因此不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条件;哪怕是已经销售了,那么也要满足会计收入的确认后才能退税。还需要收汇,虽然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2014年第51号所规定的的非重点监控企业不需要先收汇,但也必须与出口的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收回外汇;对于五类重点监控企业则要求先收汇才能退税。

  因此,跨境电商这种特殊区域集货模式,入区时并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政策,并不能“入区即享受退税”的,当然也不排除为了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各地出台出支持当地电商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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