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布后,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于8月2日对公告及解读进行了转载。今日推出的学税笔记,是甘肃省兰州市税务干部姜新录结合以往思考及实际案例,对公告第四条“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的最新学习心得和见解。 限售股的税收问题一直不好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五条对限售股的买入价首次进行了明确。笔者曾在中国税务报发表了一篇文章《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影响增值税》,有不少同学质疑本人文章中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怀疑股票限售期间孳生的送、转股的买入价为什么和原股票相同。八一建军节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份重要的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限售股计算增值税的买入价政策有了调整,将“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确定方法由原来的一种拆分为两种:对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继续按53号公告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一定有同学对此条的规定不明就里,作为一名“光荣退役”的资深股民,本人却有故事要讲。 吸收合并限售股争议问题 2012年8月A上市公司宣布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其后确认为重大资产重组。2013年9月A上市公司发布了《甲集团发行股份吸收合并A公司上市公告书》及《关于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甲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全部用于吸收合并A上市公司,且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核准,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甲集团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3〕XXX号),同意甲集团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重组前停牌的A上市公司作为被吸收合并主体进行注销并退市,甲集团作为存续主体申请上市成为新的上市公司,原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东按照每1股A上市公司股票换为新的上市公司甲集团股票0.3447股。2013年9月甲集团成功实现了整体上市,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均未沿用原A上市公司。 甲集团股东所持的甲集团股票于2016年解禁,该股东2017年减持了部分限售股,取得减持价款11亿元。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在该限售股的买入价问题上却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集团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甲集团前身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一直持有甲集团的股权,该股票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应该按照53号公告“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经计算,本次减持所得为负差1亿元,不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股票属于“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应该按照53号公告“以该上市上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需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两种观点的处理结果相差悬殊。 故事讲到这里,朋友们一定会对限售股买入价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吧?由于限售股减持涉及的金额一般都会比较大,税收金额也很大,而限售股的买入价是决定税额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53号公告所称的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系原上市公司的“旧股”继续存在情况下新发行股份而形成的限售股。此案的特殊性在于以甲集团作为实施主体吸收合并原A上市公司,其后甲集团上市,A上市公司注销,因此原上市公司的“旧股”不复存在,甲集团原股东持有的股票均为“新股”,不属于53号公告所称的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其股票性质更类似于IPO首发形成的限售股。但在税收政策没有细化且目前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督察非常严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做法可能会偏于保守。建议朋友们遇到类似争议问题时,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达成共识。 著名的海南椰岛限售股减持案 2013年海南椰岛(股票代码:600238)发布了公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009-2011年减持了持有的三安光电(股票代码:600703)股票,海南省地税稽查局经检查要求公司补缴营业税及附加213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115万元,公司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经查阅资料,海南椰岛以三安光电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12.65元为买入价计算应缴纳的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及附加,但海南地税认为应以海南椰岛的受让成本1元为买入价计算,故需要补税。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安光电,曾用名:活力28->ST活力->ST天颐->天颐科技->ST天颐->天颐->天颐->天颐->三安。前身为沙市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2000万股。2007年公司名称由“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天颐科技2004-2006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交所规定于2007年5月25日停止上市。2007年三安集团通过司法拍卖获取天颐科技原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5429.7万股,拍卖价每股1元。随后三安集团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008年7月8日,天颐科技恢复上市。上市首日,股票无涨跌幅限制,当日开盘价为12.65元。 由于对买入价的确认有待明确,2014年海南地税中止了税务行政复议审理。2015年海南椰岛与海南地税达成一致认识,恢复审理。最终确定以天颐科技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即12.65元,海南椰岛并未少缴税款,本案圆满收官。 此案由于对买入价的确认有区别,计算的税款相差2000多万元。如果此案发生在42号公告出台之前,按53号公告买入价应为“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如果此案发生在42号公告出台之后,按42号公告买入价应为“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42号公告出台后,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就比较合理了。 认识的代价 本退役股民一直认为,限售股形成的情形比较多,一般情况下限售股的买入价以实际成本为准,如本人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一起限售股交易案,引发三个税收争议》中提到的该股权收购形成的限售股,应按实际买入价确定扣除金额,53号公告仅仅对三种情形下限售股的买入价做了例外规定,并未穷尽所有的限售股形成情形,42号公告其实是新增加了一种限售股情形的买入价确定方法。当然42号公告对前例中甲集团限售股的买入价依然没有明确,不排除以后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还会有限售股新情形的买入价确定方法。 其实,人们对新生事物的认识总是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个认识过程总是以个别企业经济利益的牺牲或税收的流失为代价。但无论如何,此次出台的42号公告尊重了个别企业的特殊情况,使得限售股的增值税政策更加合理。期待以后的税收政策对限售股送、转情况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能够予以明确。 (文中海南椰岛限售股减持案部分资料参阅了大力税手的《上市公司税讯》及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老师的博文《从海南椰岛减持三安光电看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在此一并致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