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是多少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TPSZSMART按: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等亲们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二、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四条“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三、国地税合并了,原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四、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原来开具的发票错误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网上税务局三方协议签订如何办理操作?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状态为正常,已办理存款账户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的企业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企业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二)页面初始化时,查询结果区显示当前登录纳税人以前登记过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任意一条信息前面的圆点,可对信息进行查看,如果当前信息的协议状态为验证通过,则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如果协议状态为未验证或验证失败,可以修改“缴款账号名称”和“缴款账号”,移动光标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后,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如果协议状态为未验证,可以直接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 (三)点击“增加”按钮,可以新增一条三方协议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区相关信息,*为必录项,选择一条银行信息,然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页面弹出提示框,显示三方协议号,点击“确定”按钮。(注:新增三方协议时,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银行登记信息,如纳税人从未办理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办理三方协议的银行账号没有登记过,请先至“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进行报告。) (四)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按钮验证CA信息。 (五)点击左侧“我要查询”中的“事项进度”菜单查看事项办理进度,如果反馈状态为“已办结(同意)”,即可点击该文书号查看三方协议通知书。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三方协议,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三方协议。 九、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规定,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十、如何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一)办理途径: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二)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首次核定时提供) 2.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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