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8〕190号)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前,由合并后对应的税务机关依法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二、缴纳时间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每年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年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2018年10月的缴纳期限从10月1日至10月24日。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上办税厅(http://www.qdds.gov.cn/)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8年4月-6月和2018年7月-9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四、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附件: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征缴指南 青岛市县级以上总工会联系方式
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征缴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https://etax.qdds.gov.cn)或上门申报的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七、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 用人单位多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八、用人单位少缴、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理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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