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作为《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延续优惠文件,笔者整理出如下几点以供大家学习。 要点一、明确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要求 此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要点二、明确优惠政策适用期间 享受加计抵减15%优惠政策时间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84号联合总体基本沿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提高至15%,作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这是一大利好。因此,在销售收入占比判定上,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可适用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策;如果没有超过,按照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标准对纳税人来进行判定,根据39号联合公告要求,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要点四、重申“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的含义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一)“计提”与“调减”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公告允许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考虑到有部分企业可能当期不能确定是否计提抵减额,该政策将选择适用时间权利赋予企业;企业当期不计提,以后适用的要注意政策截止时间。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处,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比方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抵减”、“结余”与应纳税额 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影响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以下例子假设不存在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或者有留抵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比如,果果公司2019年9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此处5万形成下期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比如,果果公司2019年9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可以从10万当中全额得到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比方,果果公司2019年9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5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那么只有4.5万能得到抵减,剩余0.5万进入下期抵减;此处,9月期末0.5万形成结余,成为下期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要点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转出处理:(对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要点六、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 果果医疗康复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9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5万。2019年10月月初留抵0.3万元,10月实现销售500万元月,销项税额30万,进项抵扣20万,其中,有5万进项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问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和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相关表格。(假设不存在其他适用税率情况,省略除主表、附表四以外的其他附表) 【分析】 抵减前应纳税额为14.7万,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0*15%=3(万)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5%=0.75(万)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3-0.75=2.75(万元) 本期“实际抵减额”为2.75万元,应纳税额=30-15.3-2.75=11.9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75万全部得到抵减,期末没有余额。 表1:主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表2:附表四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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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收政策明确)。我们主要从事非学历培训业务,按规定应享受国家政策红利。2020年我们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和正常税率专用发票,专票业务正常交税。但2021年1月底税务风险提示专用发票开具不当,当地税局通知我们,①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补缴全年普票税款。或者②收回全部专票进行冲红。重新开免税普票,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反映:
1、本身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重重,补缴全年税款违背国家免税初衷;
2、因行业培训性质,开具专票涉及全国各地学员(量大、面广),2020年已翻篇,全部收回冲红已不具操作性;
3、培训行业受市场影响巨大,票据受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专票,将进一步冲击培训行业业务。
4、现在发生这个问题,在留言系统也可以看出,不只是我们一家企业,国家机关也应广泛收集意见,让降税落到实处。所以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第三,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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