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3]586号 2003-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开展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据对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2002年共完成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自查1548.2万人次,补缴税款1.25亿元,加收滞纳金371万元,税务机关重点检查1137.45万人次,查补税款12.07亿元,滞纳金9534万元,罚款1.07亿元。其中,吉林、上海、天津、北京、湖北、湖南、山东、江西等地税务机关查补税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由于受经济税源规模的限制,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数额较低,但重庆、云南、陕西税务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额仍超过2000万元。通过专项检查,有力打击了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对于堵塞征管漏洞、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以及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税务局继续发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组织部署和协调职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机地融入全局专项检查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专项检查时间、内容、方法及检查重点,并抽调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充实检查工作小组。一些地区还探索试行了督查小组制度和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介,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意义、重点、要求进行了全方位宣传,得到了社会广泛支持。积极抓好查前培训,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培训辅导方式,注重培训效果,通过查前培训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有效提高了检查效率及质量,保证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突出专项检查重点。各地采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与税务机关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检查对象进行了认真筛选,主要集中在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电信、石化行业、房地产、高新技术企业、足球俱乐部、航空公司、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演艺人员、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以及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等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检查的内容重点放在代扣代缴以及工资表外的收入。福建地税局选择六类“名师”(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教师、高级医师、高级美容美发师、高级厨师)和六类“老总”(金融保险、电信网络、建筑安装、房地产、软件开发、“三资”等六类企业老总)进行重点检查。广东地税局对于人员多、工作量大、计算繁杂的大型企业,采取“先查个别部门,再辅导开展全面自查,最后抽查核对”的办法,收到较好效果。 (四)规范专项检查行为。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征管实际,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置于整体检查工作和总体征管格局内通盘考虑,与落实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机结合起来,查深查透,不留“死角”,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提高了整体征管水平。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从查补税款的结构分析,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仍占大头,这表明专项检查仍局限于侧重对代扣代缴的检查,主要原因是居民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对税源的全面监控管理仍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据统计,查补税额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62.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占11.6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占11.33%,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占7.7%。 (二)从涉税违法行为情况分析,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主动申报,高收入者和工资表外收入偷税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第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扣缴税款不实。其往往采取以下手段或方式达到不扣或少扣税款:分解收入,编造假人名领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收入;计税收入不完整,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有些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而不计入工薪收入纳税。第二,纳税人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如各种形式的办班、讲学收入、导游的回扣收入、城乡信用社代办手续费等收入未缴纳税款。第三,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如部分单位对工资和奖金分别扣减费用,一些乡镇政府擅自提高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一些企事业单位擅自提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一些集资或发行债券的单位支付利息时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后再计算扣缴税款。第四,一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家庭式经营,账务不健全,隐瞒销售收入、随意结转成本,个人的生活费用从企业开支。有的在多家银行开户,在申报纳税时,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账户等。第五,一些涉外企业或外国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涉外人员在境内外同时取得收入,而对境外所得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第六,一些纳税人在财产租赁、转让项目中编造假合同、假协议不缴或少缴税款。第七,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如部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佣金误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有的企业对高收入管理人员以全体员工加权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扣缴税款。 (三)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仍较淡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心理比较普遍,加之税务部门征管未到位,个人所得税流失和对高收入群体调控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四)税务部门机构、人员、经费及征管手段与征管实际需要不适应。个人所得税点多面广,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较高,缺乏稳定的经费渠道,不利于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税务机关稽查任务繁重,目前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未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 (五)从税务机关开展检查工作自身情况看,有的地区重视不够,如新疆地税局未开展检查工作;有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总结和报表;有的未按规定填写报表,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 三、总结经验,扎实工作,做好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发现日常征收管理薄弱环节,堵塞征收管理漏洞,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因此,专项检查要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年年抓下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要在认真总结过去专项检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检查步骤、检查方法、检查时间、具体工作要求等,并抽调业务骨干从事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和分管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领导要自始至终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选择好专项检查的重点。要始终一贯地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逐个行业地整顿、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秩序。要认真部署落实总局在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通知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选准突破口,积极组织实施。 (三)通过专项检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结合2002年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今年各地要对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零申报”单位和近两年来代扣代缴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以此进一步推动代扣代缴工作。 (四)加强整改工作。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工作思路,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防止屡查屡犯。对违反全国统一规定、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要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并及时逐级反映情况,维护税法统一。 (五)做好总结工作。要认真总结统计专项检查的成果和做法、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改进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同时,请各地务必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向总局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便总局对全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及时汇总研究。 税 屋附件:200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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