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号 2006-0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贯彻《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对推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积极促进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掌握专项工作的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存在的问题和税务人员涉案情况,一案一报。对发生瞒案不报、拖延上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规范执法。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除重大案件外,对2003年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自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二要针对本地区已发生案件的情况举一反三,分清责任,认真整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对已有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实施而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的,认真进行梳理,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在2月底前将前阶段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本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及税务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情况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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