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内资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取得房屋出租收入300万元,包装物租金收入200万元(不含税); (2)接受某公司捐赠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3)主营业务成本3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数额为100万元; (4)产品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90万元);另外,广告费2006年实际发生的超标准广告费40万元,业务宣传费2006年实际发生的超标准广告费5万元; (5)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研究新产品的费用1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三项经费,分别为210万元和38.85万元(其中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及三费;另外工会经费有工会收据,教育经费为实际发生使用;2007年度有员工100人,其中医务人员10人); (7)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通过税法指定的我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贫困地区捐款60万元,直接向某灾区捐款20万元; (8)本年度企业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74万元,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联营企业适用优惠政策,实际上按7.5%缴纳);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 (9)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47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5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0万元。 要求:假设该企业无以前年度亏损,不考虑其他税金和事项,根据所给资料,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1.该企业2007年收入总额: 第1行销售收入=5000+300+200=5500(万元),来自于业务(1); 第2行投资收益=74+6=80(万元),来自于业务(9);第5行其他收入来自于业务(2)和业务(10),其中业务(10)包括两部分:清偿债务所得=50-47=3(万元);视同销售所得=47-40=7(万元);第5行其他收入=3+7+11.7=21.7(万元);收入总额=5500+80+21.7=5601.7(万元)。 提示:新申报表不再将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收入列示于第1行,而是将其以净收益的形式列示于第5行;今年的新申报表,最大的变化是投资收益不用先还原了,投资收益不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与会计处理已一致,都列示于“财务费用”中;另外,此处投资收益还不包括境外投资收益;第一行销售收入来自于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的收入,此处已逐渐减少了税法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第5行其他收入主要核算新准则下“营业外收入”的业务,例如业务(2)接收捐赠的收入,按价税合计列示于第5行。 2.该企业2007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 广告费纳税调整额=500-5500×8%-40=500-440-40=20(万元);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额=90-5500×5‰=90-27.5=62.5(万元);2007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600-20-62.5=517.5(万元)。 提示: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8%,制药企业扣除比例25%,一般企业扣除比例2%,软件、集成电路以及互联网站扣除比例100%,粮食类白酒扣除比例0;广告费超支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业务宣传费只能在当年限额5‰内扣除,不得递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相同,都是申报表第1行。 3.计算该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50-(5500×3‰+3)=50-19.5=30.5(万元); 2007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0-30.5=169.5(万元)。 提示:三新费用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超过部分不得递延;亏损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只能据实列支;此处,研究新产品的费用可加计扣除50%即5万元。 4.该企业2007年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10-[(100-10)]×0.16×12]=210-172.8=37.2(万元);三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8.85-172.8×(14%+2.5%+2%)=38.85-31.97=6.88(万元)。 提示:对于内资企业:首先,根据计税工资限额与实际发放的工资孰小确定计税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不要求实际使用;工会经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前提是必须取得工会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得出的金额与实际使用的数额孰小确定;注意2006年的计税工资实行分段计算,前半年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计税工资,后半年及以后年度计税工资一律按1600元;计税工资的人员计算不包括福利人员。 5.该企业2007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额: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601.7-3000-100-600-200+(20+62.5+30.5)(纳税调整增加额)=1814.7(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1814.7×3%=54.44(万元),小于实际捐赠额60万元,应按54.44万元扣除。 提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提基数变化为新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再列示于申报表的扣除项目中。 6.境内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额: 境内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额=74÷(1-7.5%)×(33%-15%)=14.4(万元)。 7.境外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额: 境外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额=49÷(1-30%)×(33%-30%)=2.1(万元)。 提示:境外投资收益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 8.该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 1814.7-6(国债利息收入)+74÷(1-7.5%)×7.5%(境内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54.44(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5(三新加计扣除数)=1755.26(万元)。 9.该企业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1755.26×33%-74÷(1-7.5%)×15%(境内投资收益抵免税额)+2.1(境外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额)=569.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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