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2020-10-30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目前运行平稳。近期,国务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21日起,天津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从2020年11月2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天津市范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天津市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模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后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类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纳。 (三)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单位客户端;二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缴费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三方协议扣款;二是银行临柜;三是办税服务厅刷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登陆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征收窗口,或使用社银一体化自助设备等方式,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公告》其他事项 划转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正常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不因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受影响。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