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3]116号 2003-0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使用同一代码问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国税局、地税局对各地、市、县的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中前六位区域编排如下(见付表)。对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由各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编排其税务登记代码;如果要把税务登记代码细分到区,由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按行政区域码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编排的税务登记代码均要分别报区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中:采取按季、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由县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采取按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的,由地级市(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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