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5]168号 2005-09-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以下简称《发票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就启用新版发票样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样本》中新增设的票样 (一)根据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有关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的要求,新《发票样本》中将原票样名称冠有“福建省××县(市)”的,统一改为“福建省××市”;其中《福建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区、县)》和《福建省××市住宿业有奖定额发票(××区、县)》增加的“(××区、县)”字样,是为区别兑奖地点。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福建省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中增加“工程项目地址”栏目。 (三)新增加下列发票联次或种类、代码:
(四)《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票》适用于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电信业务。停止使用发票种类代码为037、038、039、040、041、042的《福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业务定额发票》。 二、对纳税人申请在发票印刷过程中直接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局审批,并确定按原发票专用章同比例缩小的规格。印刷中要保证套印出来的发票专用章字迹清晰。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发票样本》(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的票样印制发票,不得擅自修改。发票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票样和《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不得擅自变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发票印制应注意质量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对印制发票的验收入库,要严格按票样和《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验收入库,失职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新增票样随《发票样本》一同启用,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届时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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