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2021]1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12-31
摘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财法[2021]13号        2021-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部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为做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工作,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贯彻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定义,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既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又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措施上高效务实,着力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夯实制度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定、审核、评估行政处罚事项。一是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在制定和备案环节做好说明工作。二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应重点审核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定期开展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评估。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要及时按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升行政处罚效能

  各级财政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时,要正确把握相关规则和要求。一是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二是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研究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三是推进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的联合监管机制,推动提升财政部门、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效率。强化与金融监管等机构的行政执法合作,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协助要求。四是落实“两法衔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注重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切实提高监管威慑力。

  四、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及时健全立案规则,完善处罚告知、公示、全过程记录、听证、法制审核等制度机制。一是健全立案规则。合理确定立案标准,规范立案流程,防止有案不立、久拖不立。结合政府采购领域、会计和资产评估行业等管理领域案件的特点,依法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立案标准。二是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依法公开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健全文字、音像记录机制,对行政处罚的启动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依法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调整听证范围,优化听证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探索开展互联网在线听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以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法治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作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表率,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以更好地部署、监督、指导相关工作。二是将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必修课。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时间,保障培训的课时数量和质量,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实施行政处罚法。三是将专题学法与日常学法相结合。根据行政处罚实践需要开展专题讲座、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活动进行专题学法。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形式,帮助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时学随处学。四是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纳入本单位的“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宣传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和精神。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易操作的落实举措,不断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对保障行政处罚执行效果的作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要注重梳理总结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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