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企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国税通[2000]9号 2000-0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2000年9月1日起,我市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用收款机打印专用发票。 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将收款机型号、规格等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二、2000年9月1日前成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已使用收款机但未达到税控要求又不能打印发票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并于年底前改造完毕,否则不得使用。对无法改造的收款机要于10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更新。 三、对未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要分批分期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在未使用收款机开票前销售商品收取价款时,必须主动向消费者开具手写发票,以手写发票取代购物小票,坚决取缔自制的购物小票。 四、对全面开票示范街和专业市场内未使用收款机的商业零售企业,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计划和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分期分批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用收款机开具发票。 五、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65号文件要求,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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