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房屋定期免征房产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4]粤税外字第023号 1984-01-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函[2001]4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自2002年8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在我省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以上规定,希各地贯彻执行为。 广东省税务局 1984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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