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1]43号 2001-08-0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9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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