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3]23号 1993-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二、三、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1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 湖南省税务局 1993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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