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31
摘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 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1999]95号      1999-05-3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级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身及其全系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税前工资总额扣除由省国税局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75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 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