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1999]95号 1999-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一、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级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身及其全系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税前工资总额扣除由省国税局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75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 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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