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3]54号 2003-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解决各地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与省外经贸厅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没有参加和未通过年度联合年检的涉外企业以及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涉外企业均不得享受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办理减免税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出具由省外经贸厅或哈尔滨市外资局核发的“两类企业”认定证书和省科学顾问委员会或哈尔滨市科学顾问委员会出具的论证意见。 (二)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由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考核一次,因此办理减免税时必须向地税机关出具年度考核认定意见。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超过三年,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重新论证,并进行确认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企业和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由各地市审核后上报省局认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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