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砂溪口水力发电厂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413号 2005-12-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福建砂溪口水力发电厂从2005年起,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请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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