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248号 1999-09-3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请示》(葫地税所[1999]137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现答复如下: 一、中央碘盐基金25元/吨,是经国务院批准收取的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因此对盐务部门收取的这项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省碘盐还贷基金20元/吨,是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收取的专门用于偿还碘盐项目贷款的基金。但从新税制实行后,税前还贷政策已经全部取消,因此对盐务部门收取的还贷基金,应按税收规定征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省盐务局管理费5.9元/吨,省盐务局无固定经营收入,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维持日常管理活动,其从下属各盐务局提取的管理费,经报批后允许税前扣除,但省盐务局的管理费多年来一直未报税务部门审批,因此对省盐务局收取的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1999年度管理费经报批后,可不征税。 四、中央管理费1.1元/吨,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批准提取此项管理费,因此对提取的中央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区物价平衡基金3元/吨。为减轻贫困边远地区农民负担,可给予照顾,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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