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7]4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10
摘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结合《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机制转换试行办法》(皖地税人字[1997]418号),特制订本业务流程。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7]438号        1997-09-10


各行署、市、县地税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流程》(以下简称《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机制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人字[1997]418号)一并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行署、省辖市局征管改革机制转换试点单位在实施机制转换过程中,要依据《流程》,规范部门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二、《流程》中涉及各类表、证、单、书按省局编印的《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规程与软件需求》一书中相关规格式样使用。

  三、在实施《流程》中,要通过各种方式让广大税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使其自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流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结合《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机制转换试行办法》(皖地税人字[1997]418号),特制订本业务流程。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提交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后,送交税务登记窗口,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开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 件;

  (5)企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登记窗口接到上述证件、资料,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应及时审核,主要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清楚,审核无误的,应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于3日内将全部登记资料传递给管理局。

  3、管理局接到税务登记窗口传递的税务登记资料,进行复核认定,必要时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核查。复核后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传递给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

  4、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应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录入微机,建立“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签市、县(市)局章,5日内办理完毕。税务登记资料,管理局留存一份,退给纳税人一份。

  5、纳税人于报送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后到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工商执照副本、工商登记变更表等有关证件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审验,领取《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后,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2、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接到上述证件、资料,应视变更内容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如需变更,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及时审核。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传递管理局,待管理局复核回传后将变更内容录入微机,打印、发放变更税务登记证件。

  3、管理局对变更税务登记资料的复核及移交与开业税务登记相同。

  (三)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依法停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税务登记表,未使用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证件和资料(破产企业应提供破产清算证明)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及时对以上资料,证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同上),审核无误后,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纳税人如实填写后,交税务登记窗口,税务登记窗口应予受理,并于3日内将上述资料传递给管理局。

  4、管理局在10日内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认定,批准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留存一份,退纳税人、税务登记窗口各一份。

  5、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应在接到管理局已核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的5日内将有关资料录入微机。

  6、纳税人应于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到征收局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并领取《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之后,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并传递到管理局。

  (四)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要求停业,应向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停业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将应缴税款、需缴销的发票和应封存的税务证件填在《停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章后交回窗口。传递到管理局,经审核缴清税款、收回或封存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后,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准许纳税人停业。

  2、纳税人在未批准停业以前,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按有关申报处罚规定处罚。停业期满,仍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以前,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否则按恢复营业处理。

  (五)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纳税人应在税务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验证、换证,纳税人应提交:原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企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副本、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税务登记窗口在接到纳税人上述资料后,与微机内存储资料相对比,若有违章问题,依法对其实施处罚后,方可办证。对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经确认属失踪户的,应转为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工作办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分户资料档案。

  对于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应定期由计算机自动打印出《税务登记底册》、《税务登记户数季度报告表》。

  (六)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由管理局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式三份,要求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传递一份给税务登记窗口,限期内改正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2、对纳税人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由征收局将逾期信息传递管理局,管理局应于限期届满次日书面通知稽查局。

  3、稽查局于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查明事实,并按有关规定,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四份,审批后送达纳税人,并传递给征收局、管理局各一份,留存一份。

  4、纳税人持《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上述证件、资料到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征收局税款征收窗口据以罚款并开具收据,并将结果及时传递管理局、稽查局。

  5、征收局税务登记窗口发放证件之前,应核查纳税人违章处罚执行情况,已缴纳罚款的应按有关程序发证、换证。未缴纳罚款的,不予发放证件。

  二、发票领购、使用、缴销

  (一)发票领购开户

  1、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办税证》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后交回。

  2.征收局发票管理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在3日内进行审批,核定纳税户购票方式、种类、数量、保证金额,并将审批后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两份交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退还纳税人。

  3、征收局发票管理窗口应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审批后的两日内,将购领发票有关资料录入微机并打印《发票领购簿》。

  4、纳税人可在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的5日后到发票发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同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发票发售业务

  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开户手续后,需购买发票时,应携带《纳税人办税证》、《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窗口交验,发票管理人员予以审核发售,对采取验旧售新方式购买发票的,要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票管理人员应按有关手续发售发票。

  (三)发票使用管理

  纳税人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发售窗口受理核对《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与《发票领购簿》上的购买数、结存数是否一致,如发现问题,将信息传递到管理局、稽查局。

  (四)发票缴销环节纳税人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缴销、变更手续。

  1、关、停、并、转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有《发票领购簿》及持未使用的发票,交发票发售窗口,“窗口”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并传递管理局。

  2、换版发票的缴销,由纳税人持应缴销的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交发票发售窗口,传递管理局审批,“窗口”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审核无误后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录入并打印发票缴销记录。

  3、遗失发票的缴销,由纳税人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遗失证明材料及《发票领购簿》,交发票发售窗口传递管理局审批,“窗口”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审核无误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并在《安徽财税报》公开申报作废。同时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交纳税人执行;之后由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到“窗口”办理缴销,“窗口”受理并复核后,录入、打印发票缴销记录。

  4、违章处罚

  一般性发票违章由征收局办税服务厅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章情况严重或事实不清、难以准确定性,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传递给管理局或稽查局(分局)进一步处理,如果纳税人有未按规定申报、缴税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票发售窗口应暂停供应发票。

  三、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在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有有关税种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表、有关纳税资料和《纳税人办税证》及磁卡到征收局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二)征收局申报征收窗口根据申报资料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并在申报表上盖具“已申报”戳记,退一份给纳税人,一会交给计会人员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一份传递管理分局,并将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交税款解缴窗口,办理税款划解。

  (三)纳税人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四)申报征收期结束前两日申报征收窗口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自动催缴系统对未申报单位催报催缴。

  (五)管理分局接到申报征收窗口传递的逾期未申报纳税户名单后于当日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未改正的。纳税申报窗口打印出名片于期满后的次日移交稽查局。

  (六)稽查局接到逾期未申报的纳税户名单后,对按月缴纳的在20日内,对按其他期限缴纳的在30日内稽查完毕,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稽查案件,应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两份交纳税人持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申报缴税手续,一份传递申报征收窗口。

  (七)稽查局受理举报,上级交办及自行安排的稽查案件,须按稽查规程办理,并将有关资料传递到管理局,纳税人欠税,由管理局负责催收,偷逃税由稽查分局负责处理执行。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申报缴纳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持《纳税人办税证》到纳税申报窗口领取并填报《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征收局申报征收窗口受理申请表后,随即录入微机,同时,传递给管理局,管理局审核,决定是否延期申报,并传递回申报征收窗口。纳税人必须在纳税期满前到窗口查询并按要求缴纳税款。

  四、延期纳税

  (一)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申报缴纳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持有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人办税证》等证件资料,到纳税申报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填写签章。

  (二)纳税申报窗口受理申请后,当日传递管理局,管理局按审批权限决定是否审批,并将决定后的三份申请表传递征收局申报征收窗口,一份存档。

  (三)征收局申报征收窗口接到批文后的当日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微机,退纳税人一份,并根据批文执行。

  五、临时外出经营审批

  (一)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到外省、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前持有关合同、协议资料及《纳税人办税证》到管理局,申请填写《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一式四份,两份由管理局备查,同时录入计算机,两份交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

  (二)纳税人在外地经营结束后,15日内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签注意见后的证明单报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六、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工作的业务流程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

  1、计算机选案。日常稽查对象的确定,主要于计算机选案,即利用现有的内外部数据资料,依据科学的选案标准,通过对各种数据的加工处理,从而产生待稽查对象清册。稽查对象确定后,逃案环节应填写《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交稽查实施环节实施稽查。

  2、人工归集分类。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对象的确定,主要于人工筛选或随机抽样、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公民举报、情报交换的资料通过人工分析、归集分类产生的稽查对象,应登记造册。

  被确定的稽查对象,属管辖范围内的,应填写《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下达稽查实施环节实施稽查。属管辖范围外的,应填写《转办单》,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二)实施

  1、稽查实施部门接到选案部门发出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实施案头审计。经案头审计被纳税人确认的有关问题,由实施部门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局经批准后,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确认或不需纳税人精认的,转实地稽查环节。对审理环节转回的案件,实施实地稽查。应明确审理环节转回的理由,确定复查重点并及时返回审理环节。

  2、属于日常、专项稽查的,应按规定向被查对象发出《稽查通知书》;属于专案稽查的,可直接进户检查;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填制《立案审批表》,立案稽查。

  3、稽查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的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4、实施稽查阶段需外地或本地有关部门协查的,应发出《协查函》,待反馈后及时调整,补充稽查方式和内容。发现失踪的纳税人应及时将情况移送管理部门。

  5、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被查对象提供纳税担保以及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稽查局应与征收局取得联系,随时沟通被查对象税款缴纳情况。

  6、建立稽查工作底稿制度。对查处的有关证明可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手段,取得作为结论的主要依据。

  7、经立案稽查案件由稽查人员填写《稽查报告》交审理环节,完成稽查实施过程。

  (三)审理

  1、受理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稽查报告》查阅报告中所涉及到被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案卷审阅,在规定期限审理完毕。

  2、审理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全部查清,证据是否齐全确凿,数据是否准确;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违法事实;稽查人员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及适用政策、处理意见是否正确、适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对内容不清、事实不明、证据不足、处理定性不准等有疑点的稽查报告,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返回稽查实施环节,补充稽查,并限期返回。

  4、对审理的案件,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应组成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处理。

  5、审理完毕,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连同《稽查报告》,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将经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执行,并录入数据资料库。

  6、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县、市局填制《税务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查对象应纳税款,仍由税务机关追缴。

  7、各种稽查资料由审理环节统一整理立卷归档。

  (四)执行

  1、接收稽查审理环节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要求被查对象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被查对象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室)应与稽查结果数据库进行核对,同时与审理环节做好衔接,以保证采取不同缴库方式缴纳的税款得以销号。

  2、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中请复议或诉讼;被查对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被查对象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完毕后,填写《执行报告》,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反馈。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递交复议申请书。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与依据、复议范围、复议管辖、是否纳税、复议期限、其他条件。对不属管辖范围的复议申请,由税务机关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三)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予受理、受理、限期补正的处理。

  (四)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如果有赔偿请求的可合并审理。如复议申请符合停止复议条件的,应停止复议,待停止复议情况消除后继续审理。

  (五)复议机关审理后,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决定补正、决定维待、决定履行、决定撤消或变更。

  (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方式,把复议文书送给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送达税务行政复议的各类文书必须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七)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在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执行复议决定。对不履行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执行完毕,资料归档入库。

  八、税务应诉

  (一)税务机关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和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始应诉。

  (二)税务机关在出庭应诉前,作好答辩前的准备。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三)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宣判后,税务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在法院送达的判决、裁定的送达回证上签收。原告服从一审判决或裁定,案件终结。

  (四)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向检察机关、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诉,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或者申诉被驳回。但申诉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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