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2003]199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废止。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近年来,国家和省里都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具体执行中,各地要求对新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等,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和补充规定执行。 二、对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安装、证券和咨询业),凡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下发的《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72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人数5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可酌情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三、对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证券和咨询业等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50%的,3年内可按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税前扣除费用30000元。 (二)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20%的,2年内可按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税前扣除费用15000元。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税[2003]19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的计算比例和范围按(国税发[2003]11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原来规定应上报省地税局审批的不再上报,改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审批,同时报省地税局备案。 六、上述企业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时,可按规定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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