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81号 1995-12-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地税二发[1995]6号《关于市住宅局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5年市府办86号工作会议纪要,住宅局及所属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住宅局出售福利房、微利房(安居工程)的销售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三、住宅局的经营收入凡转入住房基金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转入住房基金的要征企业所得税;住宅局属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未缴税款追征期除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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