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5]4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03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住宅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81号              1995-12-03


二分局:

  你局深地税二发[1995]6号《关于市住宅局和属下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5年市府办86号工作会议纪要,住宅局及所属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住宅局出售福利房、微利房(安居工程)的销售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三、住宅局的经营收入凡转入住房基金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转入住房基金的要征企业所得税;住宅局属下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未缴税款追征期除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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