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国税发[2006]163号 2006-9-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9]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04月07日起,本法规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对国家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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