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00]综1号 1999-12-30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06]3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1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改善厦门特区投资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目标,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0年继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50%征收。 三、暂停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亏损、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该文件减征规定条件的企业,2000年继续执行一年减征照顾。 五、对所有企业征收的“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收益金”均按征收标准减半收费,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 六、继续对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执行减半收费。 七、对厦府[1998]综096号文《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就业调节费”,2000年暂不向三资企业收取。 八、进一步规范各种培训班的收费管理,严格报审制度。市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得向企业强制收费,不得因办班而增加企业的负担,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对中介机构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市物价管理部门在对中介机构收费问题进行监控的同时,对出现高收费现象要进行严厉查处。 十、明年不得再出台任何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企业摊派钱物。凡属国家、省、市政府及收费主管部门明文公布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执行时间从2000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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