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10号 1995-01-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5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本辖区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1994年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费税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迅速补交入库;对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北京市税务局 1995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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