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7]3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19
摘要:对个体工商户下达涉税文书时,应直接下达给业主(户主),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业主(户主)后予以注明。个体工商户相关涉税文书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表证单书格式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310号              2007-06-1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现就个体工商户涉税文书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下达涉税文书时,应直接下达给业主(户主),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业主(户主)后予以注明。

  二、个体工商户相关涉税文书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表证单书格式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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