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10]1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3
摘要: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从源头掌控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10]184号        2010-08-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规范和加强我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我区“走出去”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地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和改进税收服务,服从和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大局。

  目前,我区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信息服务工作相对薄弱。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全面建立境外税收信息搜集和指引机制,难以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时效性、综合性较强的信息服务。二是对“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权益的保护时效性不强。由于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信息搜集、协商情况反馈、协商成果通报等工作还不够细致和深入,使纳税人主动寻求税务机关维权的意识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往往不能充分掌握企业境外经营遇到的税务纠纷或者不公平待遇,难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境外税务问题。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努力拓展涉税信息服务渠道,强化境外投资税收信息供给和咨询,要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和咨询,不断提高企业防范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的能力,有效增强企业主动寻找税务机关帮助维权的意识,要做到服务先行,管理跟上,两者共同推进,一方面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也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二、明确和规范“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内容

  (一)税收服务方面

  1.进行政策宣传。要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在企业到境外投资前,及时向企业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我国与被投资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我国现行境外投资与提供劳务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规定、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抵免办法、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业务盈亏弥补的方法等。

  2.提供税收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协助解决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纠纷,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告知“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根据《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区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遇到的税务问题。

  3.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对企业在境外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4.帮助企业落实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如税收饶让抵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境外带料加工、对外承包工程和实物投资退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5.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有关办税业务人员的涉税知识培训。积极与“走出去”企业联系安排企业出境办税人员的涉税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企业在境外能够保持适时的涉税业务知识的更新和补充。

  (二)税收管理方面

  1.完善纳税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从源头掌控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强化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源管理。

  2.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各地应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

  3.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好与“走出去”企业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积极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务当局请求协查“走出去”企业有关税收情报,进一步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杜绝企业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发生。

  4.进一步做好相关企业的反避税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国经营的便利,实施避税和偷逃税行为,建立以征管资料为基础,纳税大户为重点,以审核评估为手段,以核实检查为保证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反避税机制,保证对“走出去”企业的正常税收监管。

  三、落实“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涉及内部多个部门,政策性强,事关国税形象和国税管理水平。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区局将成立“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局欧发明副局长任组长,国际税务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国税机关对工作开展情况要认真分析和总结,加强上下沟通,区局将不定期编印简报,介绍各地做法。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在认真执行相关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向有关企业做好税收协定和税收政策的咨询、解释、辅导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和困难。

  (三)开展多层次调研,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开展“走出去”企业管理与服务调研活动,向“走出去”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企业境外投资关注的涉税热点问题及需求,辅以电话问询、座谈会等方式,与企业实时沟通,了解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对纳税服务、税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充分把握境外投资中面临的税收风险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税收服务

  1.各地要根据所辖“走出去”企业的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我国与“走出去”企业投资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走出去”企业投资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我国现行境外投资与提供劳务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规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抵免办法、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业务盈亏弥补的方法等。

  2.在国税网站上开辟“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专栏。公布已制定的税收服务指南,税收协定签订情况,外国税制变化情况,以及对外投资发生税收争议、争端时的应对措施、境外投资涉税问题解答等,并及时更新内容,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对其境外投资提供税收引导。

  3.依托门户网站、12366税收服务热线、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等渠道,充分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其境外税收争议、争端,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五)开展走访宣传活动。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走出去”企业开展走访活动,向“走出去”企业分送服务指南,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辅导,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或政策咨询会,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定期走访企业,了解并解答其境外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六)加强信息交流、反馈。各级国税机关要注意了解、掌握本地“走出去”企业的境内外经营、收益以及涉税情况,要加强与财政、工商、海关、发改委、商务、外汇等其它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传递,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业务信息互通,依托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促进问题的解决,提高部门联合控管能力,从而及时把握好企业经营、纳税、财务核算动态,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税源管理质量。各市、县(区)国税机关之间也应当加强对跨市、县(区)经营的“走出去”企业相关涉税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请各市局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户数、境外投资经营类型、国别(地区)、境外投资经营所得、境外纳税情况等]书面上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0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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