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2]15号 2002-03-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2002年是国家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第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2001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征收管理。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鉴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变化,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原有管户的基础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努力挖掘存量税源潜力,确保地方所得税的收入基数。做好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彻底摸清地方税务局管户、存量税源状况,保证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摸清我省地方税务局管户底数。凡由地方税务局负责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今后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必须引起各级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要主动与工商、民政、司法等部门沟通、核实。对不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做为重点进行检查,做到不漏管,不漏统计。 二、全面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统一税收政策,是严肃国家税法,公平税负的基础,各地无权制定任何税收减免和扩大税前扣除等政策。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对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特别是要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进行逐户的清查。对享有一定期限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按有关审批文件进行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纠正,并追缴其不应减免的税款。对擅自开减免税口子的要按照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审核工作。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对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的亏损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坚决予以剔除。对按规定应履行审批、审核的事项,如资产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等涉税事项而未履行审批、审核的,要在纳税调整时予以剔除。 四、大力清理欠税,特别是要防止新欠的发生,进一步提高税款均衡入库的水平。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缓税手续,缓税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纳税人所欠税款,要如实在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相关统计中反映,不允许出现隐瞒不报或少报。对纳税人所欠税款必须按征管法规定征收滞纳金。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所得税收入分享的规定。2002年汇算清缴补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要按省财政厅辽财预字[2002]15号文件规定的缴库级次和办法入库。不得截留中央和省级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罚款,以及查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也要按分享比例入库。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注意掌握税收政策,纳税人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依照政策和程序认真落实到位。在纳税检查(稽查)时要注意执法程序,不得违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更不允许“无税造税”,收“过头税”。 七、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对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和今后地税系统管户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一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并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和贯彻执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保证汇算的质量。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汇算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汇算工作的进度、质量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要组织好人员力量,全力做好对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检查,检查面必须达到30%以上。汇算工作结束后,各市要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及年度分析报告。对发生汇算退税数额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必须进行分析,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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