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236号 2002-07-1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11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案件的管理,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举报案值的大小、线索的详尽程度等因素,将举报案件分为ABC三类。 A类:属于重大举报。案值明显较大(举报偷、骗税款:省局举报中心受理在200万元以上,省辖市局举报中心受理在100万元以上),且案情明显重大、线索清晰、材料详尽的举报;上级领导批示,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批示查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大案件。 B类:属于普通举报。举报偷、骗税款在上述案值以下、有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访、署名举报,并提供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级领导、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要求一般性阅处的案件。 C类:属于无情况、无线索举报。情况不清、线索不明,明显带有主观猜测或道听途说的举报。 二、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按上述三类标准进行分类,在案件受理单上注明案件类别,报稽查局领导确认、批办,并实施以下不同要求的管理: 1、对于A类举报:稽查局局领导批办后,报经分管稽查局的局领导审批后登记,列入稽查局的督办案件,交由稽查局的检查科(所)直接查处、组织查处或转交下一级稽查局直接查处,限期上报查处结果。此类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必须报分管稽查局的局领导阅批后,在受理登记环节录入保存。 2、对于B类举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办后登记,交由稽查局的检查科(所)查处或转交下一级稽查局查处。对省局下转或省辖市局受理的上访举报、署名举报案件,原则上由省辖市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 3、对于C类举报:经稽查局领导确认后登记,做待处理举报储存,并存档。 三、各级稽查局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并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要按照省局下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要求,加强对A类举报案件的查处和跟踪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确保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四、各级稽查局在举报案件未结案前不得向举报人告知查处过程或随意揣测查处结果,案件结案后可将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简要回复举报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五、各省辖市稽查局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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