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2024-2-23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本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一、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 2.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农光互补等工农业融合发展 (二)制造业 5.深远海养殖、加工产业及装备示范应用 6.深海鱼油、蛋白粉、甲壳素提取等水产品加工 7.牛羊肉、牛奶、冻品、燕窝等进口食品的深加工 8.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 9.药品、绿色建材生产,农林产品深加工制造(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10.机制砂生产(年生产100万立方米机制砂以上的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鼓励在保障质量前提下,利用废石、尾矿、建筑垃圾等二次资源生产机制砂石) 11.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12.低硫油、生物质油的调制与应用 13.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14.有机化工原料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及生产 16.专用汽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通用设备(新能源生产专用车辆)制造 18.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新能源) 19.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20.教具教学仪器研发及生产 21.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研发及生产 22.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23.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24.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25.特种干式变压器、电抗器、变流器、无功补偿及电源成套设备和超滤膜净水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6.传统工艺品设计加工生产 2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 28.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医疗应急防护物资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9.精密机械手表、机械时钟及零部件制造,智能手表及零部件制造 30.宝玉石加工和珠宝首饰镶嵌制造 3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32.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航空飞行器改装、拆解及再制造 33.航天运输系统、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34.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及生产 35.通用名药物研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 37.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38.8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39.海上风力发电运营维护 40.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41.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通用型零部件生产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潜水救捞设备制造 43.儿童安全座椅研发及制造 44.智能制造相关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5.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纤、光纤连接器)研发及制造 46.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及技术研发 47.饮料的开发生产,果渣、茶渣、咖啡渣等的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三)建筑业 48.港口码头建设及养护 49.沿海深水航道、防波堤和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建设及养护 50.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51.航天发射场运营及养护 52.沿海公共锚地建设及养护 5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54.运动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55.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研发、生产及示范工程 56.海洋石油天然气工程 (四)批发和零售业 57.农林产品贸易营销中心建设 58.品牌体验店、购物中心、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智慧商店、主题商城、社区商业、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商品批发市场等商贸设施运营及信息化改造 59.农林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60.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61.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62.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技术先进型服务) 63.种业国际贸易 64.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公路旅客运输,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66.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67.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68.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 69.航天用特燃特气供应 70.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71.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72.国际寄递物流 73.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74.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75.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76.通航短途运输 77.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 78.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79.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80.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81.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智慧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82.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运营、智慧停车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六)住宿和餐饮业 83.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84.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85.特色餐饮品牌化建设及连锁化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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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统筹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目录(2024年本)》继续沿用“全国性现有目录+地区性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
“全国性现有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均按最新版本执行。
“地区性新增目录”根据近年来目录实施情况和海南实际需要,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包含14个大类行业、176个条目,与上一版本相比条目增加33条,新增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化旅游、新能源、医药健康、航空航天、生态环保等领域。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2024年本)》的修订背景及过程。
答:《目录》是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落实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上一版本是2020年本。《目录(2020年本)》实施以来,在支持海南重点产业发展、推动优质企业加快集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海南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我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的意见。有关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我们认真研究后积极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目录(2024年本)》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为统筹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目录(2024年本)》继续沿用“全国性现有目录+地区性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全国性现有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均按最新版本执行。“地区性新增目录”根据近年来目录实施情况和海南实际需要,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包含14个大类行业、176个条目,与上一版本相比条目增加33条,新增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化旅游、新能源、医药健康、航空航天、生态环保等领域。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目录(2024年本)》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目录(2024年本)》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2024年本)》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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