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6]16号 2006-12-19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74号)精神,促进我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规定,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省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3000元/月。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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