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91号 2008-12-2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纸质报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或复印;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关联企业手中,并认真做好填报辅导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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