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述步骤保证了委托加工的合法性,同时可以得到以下税收上的好处: ①设立的深圳销售公司不是单纯的商业企业,它也可算作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这样,深圳销售公司前两年的所得税税率由15%减为0; ②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将原属三日化企业独享的利润变为由深圳销售公司与其分享,使三日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其部分利润得以继续享受深圳提供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质是通过加工费的收取导致利润大部分流向所得税税率低的深圳销售公司,使得集团在中国的所得税总额降低。加工费支付标准的灵活性相当大,只要兼顾平等,利润的转移完全可以作到合法,不会受到税务机关关于关联企业劳务费的调整。 ③由于3家日化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品是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采用委托加工还可以使3家企业应纳消费税额降低。因为前面已经述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由于3家日化企业自己不再对外销售产品,消费税计税依据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种税基低于直接出售的产品市价,导致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税额比自行加工时降低。 由于深圳销售公司成立前两年免税,从第三年起所得税税率为15%。因此从第三年起=900 年应纳消费税合计: 组成计税价格=[(250+500+750)+(350+700+1050)]÷(1-8%)=3913(万元) 年应纳消费税合计=3913×8%=313(万元) 将A集团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前后税负进行比较: 前两年企业所得税节约:396-138.6=257.4(万元) 从第三年起企业所得税节约:396-273.6=122.4(万元) 年消费税节约:480-287=193(万元) 上述案例中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导致的税负明显减少,而且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后3日化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仍然能达到20%,可见加工费的支付也是合理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利用委托加工方式合法节税的效果。并且,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后,由深圳销售公司专门负责营销,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好处,甚至达到扩大销量,增加市场份额的效果,由此带来的节税效应更是无法估量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本文转载自《特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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