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09-06-23
摘要:解读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并且第四条特别强调,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对于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管理,在已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中对于特定事项也有具体明确,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七条规定,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从新的政策规定看,一般都不需要审批,对于执行条件与新的法规不一致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的备案责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主要实行备案制,虽然方便了纳税人,但是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优惠事项以及会计核算没有区分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未必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
  1、国税函[2009]255号特别明确,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年度纳税申报时事后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2、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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