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笔者结合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内容及范围。
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据此可以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包括过渡政策优惠在内的企业所得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其中: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下 载: rar 文件)
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见附表下 载: rar 文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8、其他略。
二、备案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主要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充分以税收的调控作用,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对体现科学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很多政策扶持。比如说,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必要的程序,除必须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备案制为主要形式。
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所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审批管理控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文所指,这样对于纳税人享受国家政策的税收优惠提供了充分便利,目前文件中需要审批的内容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