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81号 2008-04-11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龙政综[2008]50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你市务必于4月份发布实施,确保所辖县(市、区)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后,要加强领导,开展宣传,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努力扩大参保面;要加强管理服务,让参保居民能够及时就医结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评估和运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管理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稳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龙岩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逐步实现我市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我市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三年到位,第一年(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50%,第二年(2009年)覆盖面达90%,第三年(2010年)覆盖全体城镇居民。 (二)原则 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原则。 三、参保范围 根据省政府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下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中小学生随所在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四、资金筹集办法 (一)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1.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要来源; 2.各级财政补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 5.社会慈善捐助等。 (二)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办法: 1.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3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筹资标准的40%;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筹资标准的50%;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相关部门鉴定的重度残疾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全额承担; 4.持有《福建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社区)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00元;转市外医院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成年人每一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5000元,未成年人每一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标准:在起付线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一级医疗机构(社区)补偿70%;二级医院补偿60%;三级医院补偿50%;转市外医院住院的补偿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四)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700元,报销比例为60%,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含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建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统筹规划、规范引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启动,全面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具体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编办、发改、经贸、教育、审计、工商、统计、工会、人事、民政、残联、公安、法制办、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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