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三包”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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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我厂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完善售后服务,对用户承诺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实行 三包 包修、包换、包退,该 三包 损失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贵厂销售的货物因质量、毁损等问题而发生退换,对于退货可按税法 销售退回 的规定处理...
问:我厂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完善售后服务,对用户承诺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该“三包”损失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贵厂销售的货物因质量、毁损等问题而发生退换,对于退货可按税法“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对于换发出商品给客户,按货物销售进行处理。
一、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二、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涉及的相关税务处理
以下主要介绍增值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企业销售产品后,按照“三包”有关规定,无偿调换的产品或零部件,无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按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或已退回的价款,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应调整的消费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借记“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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