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金回流的虚开案件刑事辩护的五大要点

来源:税法观察 作者:赵琳谈税 人气: 时间:2021-05-27
摘要:虚构交易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虚构交易款项的支付。既然是虚假支付,那么款项最终还要以各种形式回流到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形成相反的资金流向。这里反向的资金流动就是所谓的资金回流。

  什么是资金回流?资金回流在法律条文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是,它却在税务稽查和刑事办案过程中被高频使用,甚至常常左右当事人的命运。

  为掩盖虚开的事实,往往要制造发票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即虚构交易。虚构交易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虚构交易款项的支付。既然是虚假支付,那么款项最终还要以各种形式回流到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形成相反的资金流向。这里反向的资金流动就是所谓的资金回流。

  有的公检法机关一旦发现资金回流就紧抓不放,认为案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一让大量当事人身陷囹圄的认识其实是对税法的误读。

  实际上,资金回流仅仅是用于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证据之一,而真实交易又只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开的一个步骤。

  存在资金回流不必然构成虚开,但却是导致案件最终被判定为虚开的一个重大风险。那么,怎样进行有力辩护,让当事人不受无妄之灾呢?

  辩护要点1: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这是在虚开案件的刑事指控材料中经常出现的描述。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是认定虚开行为的一个关键要素。

  什么是真实的交易?实践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极端的情况是,有些公检法机关认为:只有发生在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的交易,才是真实的交易。除此以外,即便存在买卖也不属于真实的交易。也是在这种认识下,很多不是虚开的当事人蒙受了不白之冤。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比普通发票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原因就在于它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功能。所以,是不是存在真实的交易,应当着重考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只要受票方有真实的采购业务,就应当认为存在真实交易。

  辩护时,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可以说是釜底抽薪。无论资金如何流动,只要发现案件中存在真实的交易,那么,就不能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辩护要点2:判断是否为资金回流

  从开票方反向支付的资金都是资金回流?当然不能这样主观臆断!只有为虚开发票、虚构交易而反向支付的资金才可以称得上资金回流。由于其他原因进行的反向资金支付不能称之为资金回流。

  在辩护时,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甄别资金的性质。当有反向资金流动但不属于资金回流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公诉方对资金回流的定性。

  辩护要点3:判断是否有骗取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故意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结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即便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案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观点已经被最高法和最高检明确。

  这是虚开案件辩护中的有利抓手。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具体的辩护难点需要关注。例如: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骗取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具体的个案中如何认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等等。

  辩护要点4:积极指导当事人取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许多当事人认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不需要自己搜集证据。事实上,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取证也非常重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查阅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为了争取更多的自主取证时间、争取抗辩的主动权,有必要在案件前期就启动自主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可能不够全面,尤其是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可能没有被调取,需要自主取证或促成公安机关取证。

  在办理虚开案件时,有专业办案经验的律师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检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的惯用思维,指导当事人调查取证,让取证工作配合案件的整体辩护思路,有针对性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5:重视沟通方法与技巧,与公检法机关有效沟通

  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涉税犯罪比较小众,并且需要结合刑事法律、税收法律和财务知识,专业性强。基层公检法机关接触虚开案件比较少,往往难以全面深刻地把握。这就给律师的沟通说服工作增加了难度。

  争取让公检法机关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决定刑事辩护成败的关键环节。在虚开案件中尤其如此。刑事辩护时,在透彻理解虚开犯罪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尤其要重视沟通方法与技巧。确保有效沟通,争取辩护意见被采纳。

  总结:

  经济业务的开展形式多种多样,对虚开犯罪的认识也已经从以往的形式化认定逐步向实质性认定转变。实际案件处理中,有必要打破有“资金回流”必构成虚开的惯性思维,防止入罪范围扩大化,还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国家增值税制度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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