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365号 1994-06-1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的要求,现对我市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从今年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分局要对报表的统计、编报工作继续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报送及时。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关于税源变化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税额较大的,亦应加以重点说明。 附: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编报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附二: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编报机关: (公章) 预算级次: 经济性质: 年 度 (季度) 金额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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