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15号 1995-08-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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