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36号 1999-07-2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启用统一样式的发票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和开具发票时,应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楷体。其上环刻制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为税务登记号(样式附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一项,用票单位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无具体单位名称的用票人,应在其本人姓名前冠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市(商)场的具体名称,即冠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名称或××市(商)场名称。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应在发票专用章单位全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正中央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分。 四、各市、地国税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发票专用章刻制管理办法,指定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为发票专用章的承制单位,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到指定单位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各地应将管理办法及指定的刻章单位名单报省局备案。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送主管国税部门留存备查。 六、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被盗。如因特殊原因遗失,应在15日内在省级日报或电台、电视台声明作废,并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刻制与所遗失发票专用章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 七、对不按照规定刻制或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全省统一样式的发票专用章自1999年9月1日起启用。届时,使用国税系统负责管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一律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全省统一样式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它印章的发票一律视为无效,并对开票单位和个人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 九、各地在受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刻制发票专用章事宜时,不得借机强制代理或收费。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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