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0]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16
摘要: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凡属我市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纳税人取得属我省范围内非防伪税控系统于200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向我市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国税告[2000]4号       2000-10-16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发[2000]23号文件指示精神,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必须于2001年年底以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同时应向税务机关缴销未用完的手工专用发票,原使用普通电脑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也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我市于2002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于凡是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予供售专用发票。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凡属我市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纳税人取得属我省范围内非防伪税控系统于200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向我市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四、纳税人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必须尽快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便安排培训和购机事宜,报名时间于2001年8月31日截止。如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无法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而造成损失的,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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