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函[2002]631号 2002-10-29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1.依据京国税函[2003]4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2002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自2003年05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的政策管理规定,做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证明材料,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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