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相关制度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5
摘要:定陶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及相应的评估周期; 二、分析、掌握企业税源变动情况,及时总结纳税行为及税收管理中的一般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对纳税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 三...

1、税收管理部门职责
管理部门根据日常征管信息,确定评估对象;并负责纳税评估相关业户信息的采集整理,据以确定纳税评估的对象;在评估对象确定后,将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及时转交评估分析岗;
管理部门在接到评估分析岗转回的评估处理结论后及时与纳税评估单位进行联系,将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纳税人约谈核实,并将约谈核实结论及时反馈,根据情况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不能消除的疑点及时转交稽查部门进入稽查程序;
及时对稽查部门转交回来的稽查结论进行分析处理,根据相关资料拟出下步管理建议。
2、评估分析岗职责
评估分析岗在接到管理部门转交来的纳税评估资料后,应及时对相关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整理分析,在经过评估小组分析后,及时作出评估处理意见,根据评估情况分别作出:正常符合性结论、异常待查结论、特殊异常待查结论,根据所作出的结论不同,分别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相关部门。正常符合性结论应直接转交档案管理部门及时整理归档,异常待查结论、特殊异常待查结论及时转回管理部门;
3、稽查部门职责
稽查部门应对税收管理部门转交来的纳税评估不能消除疑点的业户进行税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回复税务管理部门;
4、档案整理岗职责
档案管理岗应及时对相关部门、岗位转交回来的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应保持档案资料的齐全、整洁;
5、计统部门职责
计统部门应及时向税收管理部门提供每月纳税人的税收计统信息,及时统计纳税评估所评估出的税款。


定陶县地税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制度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局纳税评估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举证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省、市局关于纳税评估的有关规程,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约谈的对象。
第三条,实施税务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确定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问题,拟定约谈提纲,确定约谈重点。
第四条,实施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五条,税务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六条,税务约谈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在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约谈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八条,经税务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改正涉税问题并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经地税机关审核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一般不再予以罚款。
第九条,对于约谈的涉税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举证说明,提供不出相关资料,具疑点不能消除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并及时反馈稽查信息。
第十条,税务机关税务约谈或税务稽查结束后,其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地税约谈人员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凡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税务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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