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及相应的评估周期;
二、分析、掌握企业税源变动情况,及时总结纳税行为及税收管理中的一般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对纳税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
三、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按照本规程,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逻辑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通过约谈举证等方法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四、组织实施专项评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税收政策指定、贯彻执行进行调研论证,对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及时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召开评估会议,研究、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难点和综合性问题。
定陶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一、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依法行政、文明评税,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二、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中不得以权谋私、刁难纳税人,不准与纳税人搞权钱交易,结不正当关系。
三、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出的问题不得隐瞒、擅自处理或放过问题。
四、纳税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扣押纳税人的举证材料,影响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或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特殊情况而影响正常评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拖延时间,失去纳税评估的最佳时机。
六、对每户评估对象评估完毕后,要及时整理档案,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七、每月16日前将上月评估户数、评估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评估工作的成绩和不足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局法规征管科。
定陶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复审制度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加强对评估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决定在我局实行纳税评估复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评估复审小组:
由分局分管纳税评估的副局长任组长,分局纪检监察员、税收法制员任组员,复审时可结合有关税源监控人员一同参加。
二、复审对象和内容
1、对分局每月评估处理环节已做出评估结论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审。复审内容主要是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2、对纳税评估系统分析出有纳税疑点而经约谈核实评估无问题的。
3、对群众反映问题重大而评估无问题或问题较小的。
4、对有其他问题需要复审的。
三、复审方法
1、由复审小组确定复审对象。复审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对复审对象进行复审。
2、复审时复审人员对企业评估情况填写《纳税评估复审记录》,由复审人员签字。
3、每月复审完毕后,制作《纳税评估复审报告》,报分局长审批,作为对评估人员进行考评的依据之一。
四、复审结果处理
1、对经复审与评估情况相符或评估问题出入不大的,按评估合格处理。
2、对经复审有重大问题而评估人员未在评估资料中出示的,应视为评估不合格追究评估人员的责任。
3、对在复审中多次发现评估人员的评估质量不合格,应调离评估岗位,并追究直接责任。
定陶县地税局纳税评估岗责互动联系制度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提高征管质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纳税评估岗责互动制度。纳税评估工作是涉及到税收管理、计划统计、税务稽查等各方面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根据县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所涉及部门,特制定本联系制度:
纳税评估涉及税收管理部门、计统部门、稽查部门、评估分析岗、档案管理岗。为更好的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特制定如下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