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2004]2255号 2004-12-3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因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二、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法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确定汇总缴纳应税凭证类型。缴纳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内(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改变。 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核定期限内汇总缴纳的凭证按其书立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纳税人应自制汇总交纳封面,与汇总缴纳凭证一并装订。封面项目内容应包括凭证份数、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缴纳日期、缴款书票号、实际完税金额、记帐凭证编号。 四、纳税人在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时,对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与应说凭证不能分别汇总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3号)通知精神,按当期全部同类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税款。 五、印花税汇总缴纳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根据装订成册凭证的封面所载的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于核定手工艺汇总缴纳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 对于当期汇总缴纳税额恐怕是足500元手工艺,亦可采取在封面上汇总贴花的方法完税。 六、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后,应如实填写汇总缴纳封面上有关项目内容,并在汇总缴纳封面上粘贴缴款书复印件。 七、纳税人应对汇总缴纳凭证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保存期限从凭证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八、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进行处罚。 九、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局的管理办法,报市地税局备案。 十、本办法于2005年1日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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