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6]76号 2006-08-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本费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只换发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换证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副本套(封皮)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纳税人自原选择,可以继续使用。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7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2006]7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即整套40元,增发一个副本加收5元,减少正本外框减收10元,减少一个副本皮减收3元。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一律免费办理。 除《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文件规定的2006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文件规定,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及时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各种形式公示收费标准,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 (二)要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核算工作,并于换证期结束后填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随换证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财务装备处和征收管理处。 (三)各单位要对库存的各种旧的和作废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副本套(封皮)数量认真进行清点整理,待市局另行通知后集中缴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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