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8]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附件:

  《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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